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廉洁从政、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同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会员卡和其他礼品、礼金、礼券,以及上述单位和人员安排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外出考察等各类消费和休闲娱乐活动;
(二)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或在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放贷生息;
(三)组织、参与各类形式的赌博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四)公车私用私驾及长期借用、租用下属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
(五)上班时间出入茶楼、KTV、健身房、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酗酒滋事或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工作;
(七)无特殊原因上班迟到早退,缺岗溜岗或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开会无故缺席、未经批准擅自派人替会、不遵守会场纪律。
第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项情形,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项情形,尚未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一次(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诫勉谈话并在本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违反两次(项),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违反三次(项)及以上,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违反有关规定,对违规获取的财物,予以收缴;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单位党组织对违纪违规责任人员知情不查、不按规定查处的,一经发现,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做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10日内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受理本地、本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信访举报,协助党组织处理违规党员干部,并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上报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庆阳市纪委、庆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各县(区)、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若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发布,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