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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机关干部作风监督检查办法

2014年05月12日 17:18:47 访问量:1620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机关干部作风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注重解决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注重实效,使人民群众对机关干部作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级机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各项作风、纪律、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各项作风、纪律、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三)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上班到岗、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工作态度、办事效率、遵守纪律等情况;

  (四)各级各部门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对管辖范围内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情况,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作风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效能风暴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把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在平时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集中检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重要时间节点或确定相关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开展专项检查,集中纠正和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暗访抽查。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党风政风监督评议员、特邀监察员及新闻媒体等组成暗访检查组,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暗访抽查活动。暗访抽查采取重点检查或随即抽查的方式,通过听、看、查、问等形式进行,也可随机确定暗访人员、时间、地点,重点围绕反对“四风”等禁止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巡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五)信访受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同时,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934-12388、8237558、8237312。

  (六)日常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机关干部作风监管制度,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鼓励各级各单位通过指纹考勤机、实名签到制等措施严格考勤管理。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至少每季度通过文件、电视台、网络等形式向社会通报一次查处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形成执纪必严、违规必究的良好态势,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

  (四)成果运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机关作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在案,作为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代表委员提名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干部作风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积极组织对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干部作风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并抄报上一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干部作风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改进党风政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得隐瞒违纪事实或私自处理违纪问题。对违反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庆阳市纪委、庆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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