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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县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14年05月12日 17:19:59 访问量:146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市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行为,着力营造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严明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相关的婚嫁、丧葬、履新、乔迁、升学、入伍、生日、满月、祝寿等事宜。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本人、子女的婚嫁和父母、配偶的丧葬之外,邀请亲属(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及同学以外的人员参加其它婚丧喜庆活动;

  (二)邀请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收受其礼金、礼品;

  (三)用公车、公款或其它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公务活动、公共交通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

  (五)同一事宜分场次、多地点操办;

  (六)在操办丧葬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前10天填写《庆阳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对拟定操办计划进行报告。

  (二)丧葬事宜应采取电话等方式报告或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三)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后10天内须填写《庆阳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登记表》,就实际操办规模及标准进行备案登记。

  (四)全市所有正县级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备案,市直副县级干部向所在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报告、备案,县(区)副县级干部向县(区)纪委报告、备案。

  (五)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备案或隐瞒不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操办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落实本暂行规定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本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落实本暂行规定负以下监督责任:

  (一)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

  (三)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纪违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处理结束后10日内逐级上报市纪委,每年年终逐级向市纪委报告当年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和查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 各县(区)、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庆阳市纪委、庆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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