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中央、省驻庆各单位,庆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和市委《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现就实行“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的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二、市、县召开的各类会议、重要活动及公务接待,中午不安排酒水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等重要公务活动,可根据需要,报市、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反规定的,市委、市政府将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