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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华池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华池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2013年06月14日 12:53:27 来源:甘肃省华池县列宁学校 访问量:654

 

华教发〔2013〕号

华池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华池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寄宿制学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华池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                       

  华池县教育局                            2013年5月28日印发

华池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乘车学生为寄宿制学校的距离学校4公里(含4公里)以上公路沿线附近的寄宿学生;所有校车于2013年3月3日开始接送学生。

第四条 县教育局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受理、分送、审查、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在校师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五条 县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查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管理工作。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监督检查校车运行情况,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认定、审验、安全教育工作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校车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现阶段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载客车辆,可以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要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要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查验车辆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机动车作为校车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查验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等情况。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通行线路。

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要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报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校车许可申请的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接送学生时,应当摘牌运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校车标牌前,要查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

有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县公安机关出具;有无酗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出具;身体健康状况,包括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体检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年检、审验、发放牌照等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各寄宿制学校要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错时上下学等措施,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与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教导学生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报送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

随车照管人员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运载学生前,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要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超过核载人数的;

(三)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四)驾驶人饮酒、醉酒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的;

(五)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极端冰雪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

(六)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学校负责人对前款规定情形有权指令停止发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以及信息报送等。

第二十三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按照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乘车情况,通过排查摸底、广泛调研、召开听证会,核定了乘车学生生均月票价格为144元,实行半价制,政府补贴72元,按照省市县3:2:5的比例,由省市县政府承担,县教育局将各级政府补贴资金划拨到学校。各学校要切实摸清、摸准学生乘车里程、票价,建立校车安全工程专账,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布经费账目,以及乘车学生签名单,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生每周一凭乘车票在学校财务处领取上周乘车补贴,学生领取补贴实行签名制,签名册要归档,并报送县教育局审查、备案;县教育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学校校车安全工程账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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