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教师法》的精神,为保障我校教职工在学校里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把学校办得更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要全面贯彻执行《教师法》,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财务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改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实施决议。
2、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干部,支持和帮助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领导的职能和指挥权威。
3、督促校长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必要时可进行检查。
4、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坚持教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5、凡我校教职工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第七条 教职工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师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2、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工作,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遵纪守法,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努力工作。遵守道德准则,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每届教代会按教职工比例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有教职工、行政人员和党政工青妇领导干部参加。
第九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每学年举行一次或者两次,每次必须有90%以上的教职工参加。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各种决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大会的议程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不单设常任机构,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交由工会管理。工会组织对教代会负有以下责任: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依照教职工大会的授权,处理一些临时性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各项决议,非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校长建议,由工会召集主席团商议解决,并交下一次教代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包括:
1、筹备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2、提出教代会的议题建议,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3、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全体教职工学习和落实大会决议。
4、组织和指导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5、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教代会的工作档案。
7、处理教代会交给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