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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9月29日 08:57:14 访问量:13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一级及以上教师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一)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以上,反响良好。

(二)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

(三)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

(四)近十年来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五)近十年来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2次。

(六)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2次以上,效果良好。

(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评选组织程序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评审

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州)、县(区)相应的机构。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程序:个人申报和学校审查推荐——县(区)初评——市(州)复评——省终评。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严格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评审,并召开省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严格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  推荐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证书,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责权利 

第十  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下职责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三)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四)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  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履行下职责

(一)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每学年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三)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  省教育厅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学校要将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管理考核 

第十  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第十  建立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职责的;

(二)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评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十  各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一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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