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激励未成年人崇德向善,争做新时期道德楷模,省文明办、省关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决定在全省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陇原美德少年”评选表彰活动。为规范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典型引路,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爱国情感,自觉养成良好道德品质,更好地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争做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的美德少年。
第二条 评选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把典型选树与立德树人相结合;坚持德育并举,把典型选树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相结合;坚持知行合一,把典型选树与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金种子”工程相结合,选树一批未成年人身边的先进典范,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全省符合评选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参加“陇原美德少年”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推荐候选人符合以下条件或在其中某一方面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均可按程序推荐:
1、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举止文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热心公益,乐于奉献。
2、恪守学生道德,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乐观向上,乐于助人;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崇尚科学,勇于创新。
3、信守家庭美德,在家庭做个好孩子。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学会自理,常做家务;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心存感恩,邻里和睦。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陇原美德少年”评选按照市州初评、省级复评、组委会评审确定和张榜公示等四个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州初评。各县(市、区)组织辖区中小学校推荐评选,将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市州文明办。市州文明办对照评选条件,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州文明委审议通过后,连同初评结果、推荐候选人先进事迹和市州文明委意见一并上报省文明办。每个市州推荐候选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七条 省级复评。省文明办对市州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推荐候选人名单,提请省组委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组委会评审确定。召开组委会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对省文明办提交的拟推荐候选人进行表决,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张榜公示。将省组委会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陇原美德少年”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甘肃日报、甘肃文明网等省级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条 “陇原美德少年”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表彰10名“陇原美德少年”和10名“陇原美德少年”提名奖。
第十一条 “陇原美德少年”正式候选人经省文明委审议通过后,由主办单位共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对评选表彰的“陇原美德少年”,可优先推荐参评“全国美德少年”。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成立由省文明办牵头,省关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参与的“陇原美德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组委会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和各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组织者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取消推荐人选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评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产生的“美德少年”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陇原美德少年” 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