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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

2009年12月30日 15:00:24 来源:甘肃省华池县列宁学校 访问量:1682

 

华池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聘后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绩效工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实施绩效工资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断规范学校内部分配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绩效工资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把师德师风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突出绩效,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以2009年的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再加每月150元的绩效补贴为基数,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约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约占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8项,即: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每职务层次扣除300元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高原补贴,工资区类差,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教龄津贴,农村教师补贴等。

农村教师补贴:小学以乡镇学区为单位,按地域及交通条件可分为三类,乡镇中心小学可定为一类,川塬区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可定为二类,山区交通不便、条件较差的学校可定为三类,分别按30元/月、60元/月、90元/月发放农村教师补贴。乡镇中学参照乡镇学区的一类标准执行,县城学校可不设此项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纳入个人工资账户统一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4项,即: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等。

班主任津贴:小学按班级学生数20人以下15元/月,班级学生数20-4025元/月,40-6035元/月,60人以上45元/月为最低标准,中学可参照小学班级学生数,班主任津贴对应上调10元作为最低标准。各乡校可适当上调,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超课时津贴:在编制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课时现象,也不能发放超课时津贴,因其他原因或确有超课时的,根据班额大小和课程类别,中小学分别按15-25元/每课时、10-20元/每课时的标准确定超课时津贴。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乡校自定,原则上分学期按层次进行。

年终考核奖由乡校按照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和本人纳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额度确定标准进行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乡校从个人工资中统筹,县局统一管理,按期考核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时间

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是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公办教职工(包括华池二中初中部、华池职专初中部的工作人员),200911日起执行。

五、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学校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平时考核和期中期末阶段性考核及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针对不同岗位,各校可参照制定不同的考核细则,重点分班子成员、专任教师、专职教辅人员、后勤人员四个层次及工作量、职业道德表现、绩效、出勤等四个子项进行考核;

1、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

(1)、工作量(30%)

学校班子成员的工作量根据工作责任轻重、课时量多少和工作强度大小,确定职务系数。原则上校长书记的职务系数为1.1-1.3,其他中层领导的职务系统数为0.7-1.1,折算办法是将班子成员的工作总量核定,以核定总量/班子成员数x职务系数x30%为工作量得分。

(2)、职业道德表现(20)

根据班子成员在事业心,责任感,开拓创新精神,管理作风,为人处事,执行上级决定,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制定具体的测评办法,细化测评目标,以考核组和民主测评量化考核成绩为准,以百分制测评,然后按所占比例折算。

(3)、绩效 (40)

根据班子成员所分管具体工作取得的整体效益,在上级考核,校级综合考评,教职工测评的基础上,得出考核成绩,取平均成绩定为1.0,然后按职务系数和所占比例进行成绩折算。

(4)、出勤 (10%)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制度和学校考勤办法,对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和组织各种活动及上课、正常工作的出勤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确定其考核得分,然后按百分比折算。

以上四项折算后的总分为最终得分,乡校可根据实际,或取平均线或确定最低线作为兑付绩效工资的依据进行兑付。

2、专任教师的绩效考核:

(1)、工作量(40%)

工作量以每个专任教师的任课情况为准,由乡校确定。对于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其他兼职工作的量,各校要根据班级规模等实际情况,适当折算为课时。具体折算由乡校根据班级规模和兼职工作量大小来确定。

(2)、绩效 (50)

根据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成效、继续教育等方面情况,由乡校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合并突出工作成效考评结果,综合评价教师的工作绩效,取绩效成绩的平均值为1.0,然后换算成绩效系数,再按所占比例进行折算。

(3)、出勤 (10%)

专任教师的出勤参照班子成员的出勤考核办法执行。

3、专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

(1)、工作量 (40%)

根据乡校规模及每个教辅岗位的工作属性和工作数量及强度,由乡校考核评价,折合成课时量进行计算。

(2)、绩效 (50%)

根据每个教辅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在乡校综合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确定绩效系数,按比例折算考核成绩。

(3)、出勤 (10%)

可参照班子成员出勤考核办法执行。

4、后勤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1)、工作量 (50%)

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每个后勤岗位的工作数量和强度,折合成课时量计算。

(2)、绩效 (40%)

根据每个后勤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在乡校综合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确定绩效系数,按比例折算考核成绩。

(3)、出勤 (10%)

参照班子成员出勤考核办法执行。

六、补充说明

(1)、系数:根据教职工工作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效果确定的量的比率。

(2)、测评:指定期在学生、家长、教师、班子成员中对教职工进行的民意测评。

(3)、规定的课时量、工作量:指根据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件和省教委[86]甘教计字27号文件和县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两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乡校实际,确定的工作量。

中学:语文、数学教师每周任课12-15节;政治、物理、化学、生物教师每周任课12-16节;外语教师每周任课12-15节;历史、地理、生物、计算机教师每周任课16节;体育教师每周任14-16节;音乐、美术教师每周任课16-18

小学:二、三年级语文、数学教师每周任课18-20节,四、五年级语文、数学教师每周任课16-18节;音、体、美、历史、地理、自然、思品、计算机教师每周任课18-22节;三至六年级英语每周任课15节,一年级教师根据学校实际或语数包班,或比照二、三年级教师工作量执行。

中小学教师除完成规定的课堂教学任务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觉做好教学辅导和课外活动指导工作。

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在完成各项事务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兼代一定数量的专业课程,完、职中和学生在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校长、书记可不兼代课程,全盘抓好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级学校的高级教师,必须到岗就位,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发挥好传、帮、带作用,指导青年教师成为各学科带头人的情况下,确因年老体弱者,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工作量。

各学科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跨年级、跨学科的任课教师,兼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的,可根据各校实际情况适当折算工作量。

4)、班主任津贴是在班主任工作折算课时量之后的补贴。

   5)、享受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婚、丧、产假及绝育手术假期间,按全勤对待,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受影响;每期事假累计超过15天、累计病假超过30天的,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假、无故旷工每期累计超过3天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处分、处罚和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确定为基本称

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注意事项

   1、各乡校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在原结构工资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本乡校的具体而又便于操作的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在醒目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并报教育局审批执行。

   2、在实施绩效工资制时,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保持总

量平衡,不能在分配中有节余。

3、实施绩效工资制,中学和县直学校以校为单位,乡镇以学区为单位进行,要注重加强平时考核工作,各乡校务必制定出配套的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使考核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客观公正,注重过程管理和平时考核,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要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4、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2007年规范后的离休补贴和退休补贴,名称归并为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八、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学校自筹。

九、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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