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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教育局转发《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06月18日 23:10:45 来源:庆阳市教育局 访问量:1613
 

庆市教人〔2015〕15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届“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5〕17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评选。
  省上分配我市“陇原名师”推荐名额共4名,从各县区和市直中小学校推荐人选中差额产生。各县区和市直中小学分别推荐1人。请各县区、市直有关学校及 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上报材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装订顺序规范装订,电子版彩色照片发送 到电子邮箱qysjy****@163.com
  联系方式:庆阳市教育局人事科    8680263

庆阳市教育局    
2015年6月9日

 

关于开展第三届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甘教师函[2015]17号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 [2012]12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强力打造我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团队,重点选 拔培养一批代表我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名师,造就一批教育家,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 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第三届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一)本届拟评选陇原名师30名,从各市州和厅直学校推荐人选中差额产生。
  (二)名额分配:兰州市限报6人,嘉峪关市、金昌市、临夏州、甘南州限报2人,其他市限报4人,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分别限报1人。
  (三)各市(州)根据下达名额2—3倍的比例,向各县(区)分配推荐名额,以便教师广泛申报。
  二、评选条件与程序
  评选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依照《甘肃省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所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名师待遇
  “陇原名师”是甘肃省教育厅现有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专任教师设立的最高荣誉称号,从本届开始,评选出的“陇原名师”将享受特级教师待遇。以往评选的“陇原名师”将重新发文,确定为特级教师,并享受其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陇原名师” 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
  (二)评选坚持面向教学一线,面向基层,按照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公认的最优秀、最符合条件的教师评选出来。
  (三)推荐人选年龄从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四)陇原名师评选要凸显教学环节,重点加大对教学业绩、课堂教学表现等方面的考察。
  (五)现任校长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影响较大的,可以参加评选,人数控制在总名额的5—10%。
  五、时间安排
  评选活动2015年8月20日前结束。请各市(州)、厅直有关学校及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6月29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六、材料格式
  (一)相关表格在省教科所网站(****)本站通知栏内下载。申报表由本人填写,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并盖章。
  (二)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按照花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其余两份随复印件装袋。②推荐人选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事迹材料6000字左右,要求内容翔实,例证具体, 重点突出,以第三人称撰写,详细介绍推荐人选的求学、工作经历以及教育教学业绩与事迹。③各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市州留存,经省考核组审查后 退还本人,复印件提交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复印件必须清晰整洁,无涂改。复印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①封面,②目录,③学历证书,④教师资格证书,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⑥课题研究鉴定证书,⑦发表论文、专著(含封面、目录),⑧科研成果奖证书,⑨荣誉称号证书,⑩参加培训和承担培训证明。
  (四)电子版材料:申报表、事迹材料和2寸彩色照片。彩色照片要求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照片尺寸为320*240像素以上,大小为100—500K之间,格式为jpg,文件名为“姓名—市”。
  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931)8960788
  传真:**** ,电子邮箱:38496****@qq.com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1号楼14楼省教科所 (省名师评审办公室)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申报表
     3.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材料复印件封面
     4.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花名册
     5.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推荐人选事迹材料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6月3日    

 

附件1

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强力打造教育教学名师团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代表我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中小学教育教 学名师,造就一批教育家,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陇原名师”评选以培养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和导师型中小学教师为目标,以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为建设为支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为重点,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优秀教师队伍,为建设西部教育强省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 “陇原名师”评选坚持面向教学一线,面向基层,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把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在同行、学生和家长及社会 评价中有较好口碑和较高水平的教师评选为“陇原名师”,培养造就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名的高端学科教学名师,发挥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研究、总结 和推广陇原名师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经验,打造在省内、国内有影响的教育家型教师,引领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 “陇原名师”是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在职专任教师设立的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陇原名师”作为本省教师的最高荣誉,从本届开始,评选出的陇原名师将享受特级教师待遇。以往评选的陇原名师将重新发文,确定为特级教师,并享受其待遇。
  第六条 “陇原名师”荣誉称号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淡泊名利,乐于奉 献,深受学生、家长爱戴及同行的认可,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有情系陇原、爱岗敬业、团结合作、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可贵品质。
  第八条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学(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年龄从通知 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教龄1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优秀”;特级教师,或近10年来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综 合奖,或已被确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学能手;已评为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现任校长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可以参加评选,人数严格控制在省上下达市州总名额的10%以内。
  第九条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重视德育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教学方法科学有效,形成自己鲜明的教学特色;对所教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在本地区和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和声望。
  第十条  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确实优秀的学校正副职领导与中层干部,参评时必须连续5年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高级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近10年来,主持过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成果对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著作人或主要成员出版过具有较高专业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国家级1篇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第十二条  有强烈的专业发展需求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近5年中,参加过省、市(州)教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承担过县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学任务;积极帮助、指导和带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选组织程序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中小学“陇原名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聘任全省中小学校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同志组成专家团队,对候选人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议,负责评出最终人选。
  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县相应的机构。
  第十五条  “陇原名师”评选程序:个人申报和单位审查推荐——县(区)初评——市(州)复评——省评选委员会终评。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人选。
  (二)县(区)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评议,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州)对县(区)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上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州)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交流、听课、网络投票等途径和方式,对其日常工作表现、课堂教学、业绩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召开面试答辩评审会确定名师人选。
  (五)终评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由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意见,对确定的名师人选进行最终复核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省、市直属学校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后续程序同第十四条。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九条  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入选的,追回获奖证书,并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  “陇原名师”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被授予陇原名师称号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认真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展专业知 识结构,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持高水准的教学水平,在学科教学中发挥领军作用,力争成为一名教育家。
  (二)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带头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具体问题,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在任期内至少有2篇高水平教育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交流;至少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或至少获省部级奖励1次。
  (三)积极承担本学校、本区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任务,在任期内指导和培养中青年教师不少于4人,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年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等活动中进行示范教学不少于6课时。
  (四)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每年至少承担教育教学专题讲座或师资培训讲座2次。
  (五)积极参加“陇原名师”工作室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  “陇原名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陇原名师”的管理与考核,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陇原名师” 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把“名师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现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对“陇原名师”给予时间、场地、经费等方面的大力支持,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吸纳中小学“陇原名师”到本校兼职任教,保障“陇原名师”在本校、本地以及全省范围内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三)“陇原名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省教育厅负责从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方面对名师进行定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陇原名 师”荣誉称号:不能履行“陇原名师”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调出本省或调离教学一线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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