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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22日 13:37:09 访问量:1162

为了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多方联动的校园安全稳定管理格局,实现学校安全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针对全省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情感的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影响校园及周边、老师和学生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和长期性问题,从根本上消除校园及周边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形成治安环境多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职责分解 

(一)各级党委、政府 

1、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负总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督促有关部门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3、督促有关部门为学校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4、组织人员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要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要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5、创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6、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7、建立校园及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9、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文件精神,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综合治理部门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学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出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将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三)教育行政部门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完善安全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要对学校安全教育的任务、目标、领导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每年与下属各学校或单位法人代表签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安全演练活动,有效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联系公安、卫生防疫、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区责任。 

4、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5、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指导学校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6、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四)公安部门 

1、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建立公安与学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2、落实校园周边地区高峰巡逻勤务机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室,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住建部门 

1、加强对学校建筑施工、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隐患。 

2、加强对学校工程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六)文化部门 

完善对校园及周边的歌舞厅、网吧的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禁止黄、赌、毒、污秽音像的播放和经营以及在夜间、中午超时经营歌舞厅,维护师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校园周围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坚决取缔黑歌舞厅、黑网吧,严肃处理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等问题。 

(七)卫计部门 

1、检查、指导学校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教学与生活环境等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学校各项卫生管理措施。

2、及时将检查情况向教育部门和学校反馈,提出书面意见。

(八)工商部门 

履行工商执法职能,维护校园周边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经营秩序,查处各类经营违章违法行为。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对校园周边的店外经营、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查处。

(九)食药监部门

1、严格落实《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一律不予许可,杜绝带病经营。

3、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春秋季开学前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4、强化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对学校在用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本省学生用品(含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组织对学生用品进行监督抽查。 

(十一)安监部门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校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二)相关部门共同职责 

1、教育、综治、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文化、卫计、工商、质检、安监、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由同级教育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公安、住建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对交通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完善设施设置,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活动。 

5、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交通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新闻出版广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7、工商、城管、食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摊点。

8、公安、卫计、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书面形式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10、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十三)学校 

1、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2、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要由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内建筑物、设备、设施例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7、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并落实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留样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饮用水,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8、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室。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要粘贴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要身体健康,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14、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时,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外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1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16、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17、要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交与无关人员。 

18、安排学生晚自习时,要安排人员巡查,学校要有负责人值班。 

19、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和商业活动。 

20、任何学校都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给校外机动车辆停放和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1、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 

22、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要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3、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要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24、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5、新生入校后,要帮助其及时了解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6、要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7、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28、要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事故责任的主体。 

四、事故处理 

(一)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并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五、责任追究 

(一)各成员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以下情形的,实施责任追究: 

1、对校园及周边治安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漏报的; 

2、学校内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查究;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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