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甘教师函〔2015〕1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一、严格评选范围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范围必须是在乡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获得者原则上要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
二、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
省教育厅制定了详细的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办法,各县校要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把真正业绩突出、踏实勤奋,在家长和学生中有影响力的优秀教师推荐上来。
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办法。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学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县区教育局推荐。县区教育局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县区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各县 区在确定推荐人选时,严格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按照市上划分的名额,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上报,评选过程中要兼顾中 小学、幼儿园及各学科的平衡。具体名额划分见附表。
各中小学(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县区推荐名额的20%以内。
三、材料装订规范,按时上报
上报材料必须由本人填写,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并盖章,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按顺序装订成册,务必于2015年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上报 材料时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各种申报表格均以Excel文档制作,日期输入采用“年-月-日”形式,如“2015-06-25”;其他材料一律采 用Word文档报送。
附件: 2015年庆阳市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庆阳市教育局
2015年6月9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甘教师函〔2015〕18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 〔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 师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乡镇骨干教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开展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3年至2020年在全省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共评选10000名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2015年评选2500人,各市州评选名额详见《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市州名额分配表》(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和程序
依照《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所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执行。2015年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是面向广大农村教师的一项业务性评选工作,旨在培养一批品德高尚、业务突出、热爱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骨干力量,发挥引领辐 射和带头作用,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和整体素质提升,是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 动,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评选活动深入到教师、学生和家长当中,切实把业绩突出、踏实勤奋,在家长和学生中影响力 强的优秀农村教师推选出来。
(二)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由各市(州)教育局负责,按照《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组织,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选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省教育厅认定公布。各市(州)
教育局确定集中评审时间后,提前两周告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安排专家检查指导。
四、评选日程安排
本次评选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2015年6月9日—6月25日为学校推荐、申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阶段;6月26日—7月10日为各市(州)评审阶段; 7月11日—7月30日为省级复查审定阶段。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由本人填写,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并盖章,相关表格在省教科所网站(****)“本站通知”栏内下载。
(二)申报人需提交 1.申报表(附件三)一式三份;2.推荐人选业绩材料一式三份;3.各类证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推荐人选业绩材料在1000字以内,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以第三人称撰写。
(四)复印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1.封面;2.学历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5.荣誉证书;6.科研成果奖、获奖的论文、教案、课例证书;7.参加培训和承担培训证明。复印件必须清晰整洁,无涂改。
六、上报材料
省级复查审定需各市(州)报送以下材料:
1.各市(州)填写《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花名册》(附件四)一式三份;
2.市(州)推荐“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人选业绩一览表(附件五)一式三份(按序装订成册,要求8开纸张);
3.各市(州)评审工作汇报(3000字左右,要求说明评审组织过程、领导机构、专家组成、评选方式方法、公众监督等情况)
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马劭麟
电话:**** 传真:****
邮箱:mashao****@sina.com
网址:****
联系地址:甘肃省教科所高等教育与比较教育研究室
附件:1.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2.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申报表
3.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花名册
4.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人选业绩一览表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6月3日
附件1
甘肃省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 〔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 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4月30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十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近十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2次。
5.近十年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近十年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 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在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职务 聘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项目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 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度。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农村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报告工作,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经省教育厅确定的农村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中经查实弄虚作假;
2.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职责。
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5.调离农村教育教学岗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